課程資訊
課程名稱
行政法一
Administrative Law 
開課學期
104-1 
授課對象
社會科學院  公共行政組  
授課教師
黃錦堂 
課號
PS2301 
課程識別碼
302 43210 
班次
 
學分
全/半年
半年 
必/選修
必帶 
上課時間
星期五8,9(15:30~17:20) 
上課地點
社科303 
備註
總人數上限:90人
外系人數限制:10人 
Ceiba 課程網頁
http://ceiba.ntu.edu.tw/1041PS2301_ 
課程簡介影片
 
核心能力關聯
核心能力與課程規劃關聯圖
課程大綱
為確保您我的權利,請尊重智慧財產權及不得非法影印
課程概述

本課程旨在介紹行政法總論的前半部,包括:
行政、行政法的定義與分類、行政法總論的意義與應有內容;
在憲法五權分立架構下之行政:法律優位原則與法律保留原則;
行政之組織有關的法制,亦即指行政組織法:「直接行政」與「間接行政」;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對於直接行政所為之規定,公營事業法、行政法人法、總員額法、公法上社團法人法制(例如地方自治團體、農田水利會);
公務員法;
行政法之法源
 

課程目標
本課程的目標,在於傳授政治學系公共行政組學生的行政法知識。
除了吳庚教授的教科書之外,本課程將講解行政法總論的緣起、與公共行政的分道揚鑣,行政法與憲法的密切關係。其次,本課程也將討論報章上新聞案例,以活化上課內容。
 
課程要求
學生須閱讀吳庚老師的教科書,並關心報章主要新聞;凡於課程中發言且具有意義者,將予加分。  
預期每週課後學習時數
 
Office Hours
備註: 每週五 14:30~15:30 
指定閱讀
吳庚,2015,行政法之理論與實用(增訂十三版)。  
參考書目
1、黃錦堂,2005,《行政組織法論》,翰蘆出版。內附14章。
2、黃錦堂,2006,「行政法的發生與發展」,收錄於翁岳生編,《行政法2006,上冊》,
第二章(學林)。
3、林水波編著,2000,《政府再造》,智勝出版。
4、廖義銘,2001,從理性到反思-後現代時期行政法基本理念之轉型,台大政研所博士論文。
5、黃錦堂,2005,「行政法人建制之基本方向」,行政院人事行政局主辦,「行政法人建制基本方向研討會」,時間:2005 年10 月17 日,地點:公務人力發展中心。
6、黃錦堂,2012,「論制度性之法律保留—以部會及三級機關、機構之設置為中心」,憲政時代,37卷3期。
7、黃錦堂,2012,「全球化的變遷與台灣行政法的挑戰」,論文宣讀於東亞行政法學會,韓國漢城,收錄於台灣行政法學會,《全球化--福利國家--特別權力關係--公私協力》。
 
評量方式
(僅供參考)
 
No.
項目
百分比
說明
1. 
期中考 
30% 
考三題,共佔學期總成績之30分 
2. 
期末考 
70% 
共四題,佔學期總成績70分。與先前學年之作法不同,老師不會在期末考前宣布8個範圍或議題,學生必須全部準備。考試時得攜帶六法全書,不得攜帶筆記或參考書。外籍生、僑生及港澳生,「不得」以繳交期末報告當作成績,而必須一律參加筆試。  
 
課程進度
週次
日期
單元主題
第1週
9/18  (一)行政的意義;行政法的意義;行政法作為一個學術科目,其任務與體系。
(二)行政法的由來:1、德國Otto Mayer模式,取向民法總則,旨在針對雜亂無章的各部會行政法律加以整理。 2、其沒有區分不同的行政類型,強調籠統而範圍上包山包海的「行政處分」、沒有效率效能的考量,凡此造成與行政學分道揚鑣,兩者同樣關懷公共部門但主要的章節與命題差距頗大,不無可惜。 3、政經變遷;全球化、資訊暨網絡化、現代化、後現代化、多元化;行政法與新公共管理、新治理。 4、經由行政法各論,而為補充。 5、經由行政法的分類、類型的建構,而作為補充;得分為干涉行政、給付行政、計畫行政、國庫行政、內部行政、管制行政(以電信法為例)等。 6、行政法的法源。
 
第2週
9/25  五權憲法架構下的行政權:1、行政權與立法權的關係:法律優位原則、法律保留原則、依法行政原則、行政權作為專業/創意/執行的火車頭,有其正當性。 
第3週
10/02  續,尤其大法官的解釋,例如釋字第443號解釋理由書所建立之層級化的法律保留體系 
第4週
10/09  行政法之法源:憲法-(行政)法律-法規命令-行政規則,以及據之而作成行政處分與行政契約,以及,接下來之行政執行 
第5週
10/16  行政組織法:(一)、、行政組織法指行政組織之法制,包括形式法制面與實質內容面。前者討論有無法律保留原則之適用或其他權力分立問題,後者討論如何才是最合於時代進展的行政組織。行政組織法的建制原則:民主原則、政府體制、權力分立原則、人權與基本國策保障原則、中央與地方分權、效率效能原則,這些原擇間不免相生相剋,要由決策者與時俱進作出最大的調和。
(二)為說明方便,一般得區分為「直接行政」與「間接行政」。 (三)、直接行政係指院、部會、三級機關構、四級機關構,特色為「科層式體制」,為行政組織法的核心。
就直接行政: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三條第三項、第四項旨在降低行政組織法規範密度,以及「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總員額法」的規定。我國採五院體制:就行政院而言,經組織改造後,目前有14部、8會、3獨立機關、1行、1院(國立故宮博物院)、2個總處(行政院主計總處、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第6週
10/23  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 
第7週
10/30  間接行政:1、精髓為「從傳統之科層式體制分立而出」,享有一定的獨立性,原因得有多種,例如避免國家(經由科層式體制)之綿綿秘密監督、借用民間社會力為自主決定(例如農田水利會)、經濟效率(例如公營企業)、於特殊領域借用業者之人力、專業與接近被管制者團體(例如公權力行使之委託),但因為此等機制畢竟具有公共任務(也稱:公共委託),所以仍然必須受到國家之一定監督。 2、類型上包括:(1)、行政機關從院或部會分立而出;(2)、授權組成公法人,例如農田水利會,再如公立大學之具有部分之公法人社團法人地位;(3)、廣義言之,官方出資為主所設置之「公設財團法人」,性質上半官方機構,有其靈活性,但也應注意如何避免該機構所肩負之「公共委託」最終竟然淪空。;(4)、公營事業,亦然;(5)、公權力行使之委託,亦然。3、須否受到監督?如何監督?此監督是否受到「組織法上之法律保留」之拘束? 如何與時俱進改善監督(例如對於巨型公營事業之監督)?  
第8週
11/06  新一類的部門分立而出:行政法人。 1、「行政法人」:構想源於「新公共管理」(NPM),特徵在於「績效管理」、分權、與(年終)績效評鑑,以及組織法令、預算法令、會計法令、人事法令、審計法令之。 2、德、英在作法上取向部會內部之經由績效目標確立從而授權被分立而出部門為自主管理層次,原則上不須制定通則法與各個專法。3、但日本法另外加上「法人化」,而使具有獨立的法人格,我國行政法人亦然。 
第9週
11/13  [更新]期中考(考三題,共佔學期總成績30%) 
第10週
11/20  承第8週,並兼論「新公共管理」 
第11週
11/27  公務員法:定義;分類;特色(永業文官);特別權力關係的由來與演變;公務員於憲法上之功能定位(公共利益與福祉之照顧者,超出黨派,依法行政,受永業之保障);民主與人權深化時代、資訊暨網絡化、現代化進一步強化與後現代化、全球化等政經變遷下之調整必要。  
第12週
12/04  公務人員的考選與任用:我國採考用合一。  
第13週
12/11  公務人員的權利;公務人員的義務。一併討論,時代變動下,義務的內容或重點有何變化? 公務人員的保障與訓練。 
第14週
12/18  考績、陞遷、任用、服務;公務人員懲戒法。  
第15週
12/25  公物法。 
第16週
1/01  留作補充運用 
第17週
1/08  1/15進行期末考(六題當中隨機選考三題,佔70%)